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旨在推动人口流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该规定明确了迁入条件、户口登记方式以及人才引进政策,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迁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迁入条件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具体条件包括持有中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中山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户口登记方式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救助、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三、人才引进政策
在我市工作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这些人员在申请入户前需要经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登记
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中山市。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
五、亲属投靠和收养人户口迁入
在中山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亲属投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收养人,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中山市。
六、其他情形的户口迁入
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如果参军退役回本市、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迁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发布,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迁入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推动人口流动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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