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根据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持有中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中山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同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也可随迁落户。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人才引进政策
在中山市工作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或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这些人员申请入户前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学生入学政策
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中山市。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中山市的,毕业时可迁入中山市。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亲属投靠政策
在中山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收养人户口迁入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本市户籍收养人,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弃童)和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场所)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安置场所)向本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安置人员入户申请。
原户口迁回或恢复户口政策
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如果参军退役回本市、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或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人员,均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中山市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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